第33條汽車客運業應在各車站揭示下列章則圖表:一、行車時刻表及各站間距離里程表。二、票價、行李運費及雜費表。三、旅客須知。四、營運路線圖。前項第一款行車時刻表,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報請備查,並公告於相關車站及沿線所有站牌;其調整時,亦同。行車時刻表之每日預排班表資料,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上傳至動態資訊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