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條貨運業應在各營業所揭示左列事項:一、營業時間表。二、運費及雜費表。三、運送契約、託運單。其應註明貨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契約外,其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限。四、其他託運人及受貨人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