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當地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案件後,由其所屬停車場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其都市發展現況,鄰近地區停車需求、都市計畫、都市景觀、使用安全性及對環境影響等有關事項審核之,經審核合格者發給設置許可,並核定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