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辦理排班計程車登記、發證作業程序如下:一、公告。二、登記、審查文件與車輛檢查。三、寄發通知。四、舉辦駕駛人編組、講習。五、核發機場排班登記證。前項公告應於機場排班登記證期滿前六十日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