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應於靠近停車場之電梯、人行出入口或管理室等便捷及安全處所設置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以下簡稱停車位)。車道入口處及車道沿路轉彎處應設置明顯之指引標誌,引導停車位之方向及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