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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路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67條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
但其事故發生所在地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或亦得委託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
前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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