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設置與公路交通有關之路旁設施規定如下:一、候車亭、招呼站牌應設於人行道或路肩外側邊緣處,並不得設於彎道路段。二、加油站之標誌牌,應設於分隔島或路肩外側邊緣處。三、鐵路平交道柵門之塔柱,應設於路肩外側邊緣處。四、路燈桿柱應設於分隔島、邊溝或路肩外側邊緣處。但有人行道者,得設於人行道緣石邊緣處。五、民營地磅及其建築物,應設於公路用地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