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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49條

鐵路機構應依託運人之請求,就託運貨物之內容、數量、體積或重量,發給現狀證明,並收取證明費用。
但因鐵路機構設備及貨物性質不能證明時,不在此限。
貨物運送通知書或提單記載內容與前項現狀證明不符者,鐵路機構應配合現狀證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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