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前條各款事項經管轄鐵路審核確實,認為有修建必要時,應先與申請人簽訂合約,並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一、專用側線起訖地點及長度。二、用途。三、施工條件。四、養護方式。五、應繳各費之數目及繳納手續。六、其他應共同遵守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