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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路線坡度變更時應依下列半徑之豎曲線與兩端切線相連接:一、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之鐵路:(一)半徑八百公尺以下之曲線,其豎曲線半徑為四千公尺以上。
(二)半徑超過八百公尺之曲線,其豎曲線半徑為三千公尺以上。
二、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鐵路,應插入相當長度之豎曲線與兩端切線相連接。
曲線坡度折減率:一、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為千分之六百/R。
二、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及側線得不予折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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