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條在易於腐蝕地點之鋼軌及其配件,應施以適當之防鏽。鋼軌及道岔磨損、腐蝕已達規定限度或損傷破裂有危險之虞時,應抽換之。前項磨損腐蝕限度,應由鐵路機構按路線等級及鋼軌輕重規定之。隧道內之鋼軌及其配件,每年至少精密檢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