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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鐵路軍事運輸車輛到達目的站後,應於規定時間內騰空,不得拖延滯留。
鐵路軍事運輸軍品之裝卸,由軍方自理者,應於鐵路主管機關所訂貨物裝卸時限內,裝卸完畢。
不依照前二項規定者,應按鐵路主管機關規定,核收車輛滯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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