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鐵路軍事運輸車輛到達目的站後,應於規定時間內騰空,不得拖延滯留。鐵路軍事運輸軍品之裝卸,由軍方自理者,應於鐵路主管機關所訂貨物裝卸時限內,裝卸完畢。不依照前二項規定者,應按鐵路主管機關規定,核收車輛滯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