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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85條

列車越過下列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時,不得超過其所規定之速度:一、注意號誌:須在次一險阻號誌顯示處所或終點站無險阻號誌顯示時,其應停車之位置能停止之適當速度。
二、減速號誌:指定之速度。
三、引導號誌:每小時十五公里。
四、慢行號誌:指定之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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