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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新設及改建或修理完畢之電車線路,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
但僅輕微整修者,得免予試轉運。
發生災害或行車事故之電車線路有障礙之虞,或經停用之電車線路恢復運轉列車或車輛時,均應事先檢查,必要時並應試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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