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條車輛有下列情形時,鐵路機構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並確認得安全運轉者,不得使用:一、新製、改造或修理完成者。二、停用後,恢復使用前。三、發生行車事故者。前項檢查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鐵路機構應依第一項各款情形訂定相關之試運轉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