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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鐵路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一年齡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因病逾延長假期經公立醫院證明需長期療養者。
前項第一款之年齡,於士級及其職務有特殊性質者,得呈准後酌予減低。
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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