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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鐵路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但因業務需要,得酌量延緩之:一服務滿十五年,年齡滿六十歲者。
二服務滿二十五年,年齡滿五十五歲者。
三服務滿三十年者。
前項第一款之年齡,於士級及其職務有特殊性質者,得呈准後酌予減低。
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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