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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自領到立案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指派總工程師,並檢具該總工程師之履歷表及有關工程技術之學歷、經歷證件報請交通部核定;其變更時,亦同。
鐵路機構依前項規定所報人選,交通部認為不能勝任,得通知鐵路機構另行遴選適當人員,報請交通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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