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離島地區居民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票價補貼時,應確認補貼對象之身分,並填具補貼名冊(如附件一)後,始得為票價補貼。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季檢附補貼名冊及補貼款清冊(如附件二),送交通部核銷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