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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離島地區居民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票價補貼時,應確認補貼對象之身分,並填具補貼名冊(如附件一)後,始得為票價補貼。
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季檢附補貼名冊及補貼款清冊(如附件二),送交通部核銷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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