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由廠商提供資金興建交通建設時,招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投標廠商應提出建設經費籌措說明。二、投標廠商應提出建設經費分期償付之辦法(包括建設總經費、加計之利息、利率、償還年限及期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