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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依本辦法自請退休、資遣者,其條件如下:一、退休(一)郵政人員及聘用人員:任職五年以以上年齡滿六十歲,或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二)雇用正班人員:工作十五年以上年齡滿五十五歲,或工作滿二十五年者。
二、資遣任職或工作滿十五年且年滿四十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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