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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廣告空間,應優先提供至少百分之二之廣告空間予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廣告刊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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