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財產登記事務,應由主計單位根據各項登記憑證切實辦理,並負責計算有關財產原價、折舊、增減異動以及重估價分析等價值管理。各項財產之配置、性能、維護、調度等實體管理,由各財產主管單位負責辦理,並應指定人員實地查對,與主計單位切實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