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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呆廢器材分為左列三類:一、固定資產類(包括專業設備、房屋、機器、運輸車輛等)。
二、材料類(包括原料、物料、燃料、工具、配件、用品等)。
三、殘餘廢料類(包括修製過程中所殘餘之滓渣廢料及用過之包裝簿袋夾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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