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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依第七條規定命令退休之人員,傷病痊癒,身體健全,堪以勝任工作,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屬實者,得申請復用,並得由其原服務機構調查其傷病痊癒情形,通知復用。
前項准予復用人員,經發現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時,應予命令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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