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規定得予補貼業者經營路(航)線之資本設備投資,包含該路(航)線之運具、場站、轉運站、電子票證系統及相關維運設施等項目。業者前一年度符合前項之資本設備投資,應檢具買賣契約書影本、交貨簽收單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併同路(航)線別每車公里、每航次浬合理營運成本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