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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受補貼之大眾運輸業者,應於補貼路(航)線上之場站或運輸工具裝設電腦票證系統,以供補貼監督及稽核。
大眾運輸業者未設置電腦票證系統前,主管機關得依其檢具之原始證明文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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