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對於違反本法之大眾運輸業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業者公司、商號名稱。經連續處罰二次仍未改善者,得撤銷或限制其營運路線許可;情節嚴重者,得終止其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