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公文繕校,依左列規定辦理:一、部發文由文書科集中繕校。
二、文書科收到繕打之公文,應就緩急先後分配繕打。
三、文件繕打完畢,應逐件校對,並加蓋校對章。
四、繕打機密文件之複寫臘紙等,應立即焚燬。
五、繕校機密文件,應負保守機密之責,不得向外洩漏。
六、當日分配繕打之公文,以當日繕打完畢為原則。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