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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本部職員在規定辦公室時間開始十分鐘後到公者為遲到,二十分鐘後到公者為曠職;規定下班時間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早退,二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曠職。
但有職務上之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遲到或早退者應向人事處補簽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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