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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公文用印,依左列規定:一、各種文件非經核准不得蓋用印信、官章、或長官簽名章,依據分層負責規定,由各層級代判者,視同核准用印。
二、答復人民團體或私人陳情案件以使用部戳為原則。
三、蓋用印信避免污損文字。
四、用印時發現原稿未經核判,或其他錯誤時,應退還補辦或更正,再行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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