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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各司室、處、會處理公文,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各級主管對文稿應親自核閱或核判,差假時應指定副主管或職務代理人代理之。
二、陳核或陳判之文件,應由秘書室核稿人員審閱後轉陳,最速件得由承辦人親自送秘書室轉陳。
三、核稿人員發現與政策及法令規章不符或程式不合時,應予註明或協調修正。
四、核稿人員對於送核或送判文件,須詳加審核研究,如有不同意見,應予簽明,供部次長裁決。
五、文稿力求清晰,如修正太多必需清稿時,承辦人員得將原稿併附於清稿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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