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經指派擔任勞安環保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檢查事項。二、年度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計畫及執行事項。三、職業災害處理事項。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蒐集事項。五、安全衛生宣傳事項。六、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事項。七、港區環境品質監測事項。八、港區環境衛生維護及污染防治事項。九、辦理港區綠美化植栽及養護工作事項。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