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港務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商港港埠業監理業務之督導。二、國內商港(不包括金門縣及連江縣國內商港)之經營及管理。三、商港服務費之收取。四、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應辦理事項之執行及督導。五、港口設施保全之督導。六、港區污染防治之督導。七、商港公有公共基礎設施之建設管理。八、港務管理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議及擬訂。九、各港災害防救業務之督導。十、其他有關港務事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