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管理站:一、遊憩據點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二、遊憩據點面積未達十公頃,但每年遊客在十萬人以上者。三、遊憩據點距離管理處三十公里以上者。四、具有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區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