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郵電司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郵政規劃之核議事項。二、關於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規劃之核議事項。三、關於郵政事業經營與其聯繫之規劃及策進事項。四、關於郵政事業費率之核議事項。五、關於郵政事業之監理事項。六、關於通訊整體資源及相關政策之規劃事項。七、關於通訊產業輔導、獎勵政策之規劃及策進事項。八、關於通訊接近使用及普及服務之配合促進事項。九、關於郵政及通訊之國際合作交流事項。十、其他有關郵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