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交通部設法規委員會,由顧問、參事、專門人員及有關單位主管組成,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交通法規之修訂、編纂及解釋事項。二、關於有關法律案件之審議事項。三、關於業務行政涉及法律之審議事項。四、關於法律之蒐集、分析及研究事項。五、其他有關交通法規事項。法規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