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三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技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技佐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