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二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技正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四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技佐一人至三人,辦事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