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中小企業,其薪資費用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中小企業依本辦法規定得減除之金額,減除至當年度課稅所得額為零止。中小企業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負數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適用加成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