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受獎勵或補助者經查有違反本辦法、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或第三條公告之規定者,執行機關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要求限期改善、停止補助、撤銷或廢止獎勵或補助之核准、追繳補助款或獎勵金。前項情形如有簽訂獎勵或補助契約者,執行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