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本辦法獎勵或補助之案件,以執行機關權責範圍內,有助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之研究、管理與推動者為限。執行機關辦理前項獎勵或補助,應依業務需求辦理公告,其公告事項得包括:申請資格與方式、審查或評選基準、審查或評選方式、補助款撥付方式、獎勵方式、簽訂契約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