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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汽輪機、氣渦輪機及內燃機於下列情形之一,應具備結構上之機械強度:一、緊急停止裝置動作時之最大轉速範圍內。
二、軸承或軸上可能發生之最大振動範圍內。
前項設備之軸承應能穩定支撐運轉中之負載,且不得發生異常磨損、變形及過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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