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前條第一項之氣源流向供銷資料得採書面或網路申報。前項氣源流向供銷資料,其數量及存量以公斤為計算單位,於每月申報時,應包含:一、進貨對象與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進貨數量。二、銷貨對象與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銷貨數量。但無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得免填寫。三、期初存量與期末存量。四、公司或商業名稱、負責人、填報人及聯絡電話。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備置氣源流向供銷資料時,應包含:一、液化石油氣分裝業者灌裝數量證明資料。二、銷售予用戶數量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