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及分裝業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前一月之氣源流向供銷資料,依第五條規定申報之;事業登記所在地或分裝業營業場所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亦得要求申報之。前項分裝業營業場所,指實際從事液化石油氣灌裝之場所。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前一月之氣源流向供銷資料作成書表資料,備置於所登記之營業場所。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對於第一項及前項氣源流向供銷資料,應依其實際經營情形申報或備置,並至少保存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