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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公用售電業預期電源不足時,得緊急增購合格系統餘電,其能量費率以公用售電業高壓及特高壓三段式時間電價(尖峰時段固定)尖峰時段流動電費為計價上限。
前項緊急增購措施之啟動時機、適用對象、增購期間、增購費率、計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緊急增購當日之合格系統之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能產出及燃料熱值不納入有效熱能比率及總熱效率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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