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白熾燈泡:指依國家標準CNS298電燈泡(普通照明用)或CNS11006家庭用小型電燈泡所涵蓋之產品。二、發光效率(lm/W):指白熾燈燈泡之初期光束及消耗電功率之比。前項白熾燈燈泡初期光束及消耗電功率比值之測試方法,依其燈泡種類分別適用國家標準CNS3891電燈泡(普通照明用)檢驗法或CNS11006家庭用小型電燈泡規定之產品測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