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用電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或其僱用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之檢驗維護業違反第十條規定。
三、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五、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七、違反第十五條規定。
八、違反第十六條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