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事業應僱用專業人員二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為甲級專業人員;事業供氣戶數每超過一萬戶或日供氣數量每超過三萬立方公尺時,應增加僱用專業人員一人。前項專業人員異動時,事業應於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依附表格式,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變更登記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受僱於事業之專業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事業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之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