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天然氣事業依前條先進國家標準所採購之輸儲設備,應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該文件於輸儲設備使用期間內,應妥為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查驗。前項輸儲設備之裝置、施工方式、檢測及其他安全事項亦應符合所採先進國家之標準。